无重力混合机出厂检查的规则:
一、每台混合机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,并附有合格证后才可以出厂。
二、混合机出厂前要在额定转速下进行30 min的空载试验,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:
1、机器运转正常、平稳,不得有异常声音,操纵装置灵活。
2、各连接件、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。
3、成批生产的产品,每年至少应抽验两台,按规定进行试验,其结果应符合规定。
4、订货单位验收产品时,应按本标准进行验收。如不合格,应由生产厂返修后重新提交验收。
在使用单位遵守制造厂所规定的混合机使用说明书条件下,从购进之日起1年内,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时,制造厂应包修、包换和包退。
5、油漆涂层质量应按规定检验。
三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与保管
1、每台
无重力混合机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,标牌应符合规定,标牌应标明如下内容:
a)制造厂名称;b)产品名称及型号;c)主轴转速;d)生产率;e)配套动力;f)机重;g)产品制造编号;h)产品出厂日期。
2、在机壳明显位置用红色箭头标出转子的旋转方向。
3、混合机应包装出厂,包装应便于运输,并不让产品受到损坏。
4、随同产品供应的附件(备件及工具)应准备完整。
5、每台产品应附有下列文件:
a)装箱清单;b)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;c)产品使用说明书;d)用户意见调查表。
6、文件用塑料袋装好密封后,固定在箱内。
7、无重力混合机应存放在防潮、防雨的设施内。